入会须知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从事医疗器械及其相关产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单位会员是以本单位名义、指派专人(可为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医院系统原则上为主管设备的副院长)代表本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

个人会员即指自然人,其以个人身份参加理事会工作。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单位会员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资质,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并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质资料;

(二)由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以及提供的相关有偿服务,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捍卫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支持配合本协会在职责范围内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包括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报表;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及合法权益;

(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

(六)遵照本协会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费的交纳,一般应在每年度的六月底前按时缴纳会费。个别会员因特殊原因无能力缴纳的,应在六月底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可予以酌情减、缓、免、否则视同拖欠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会费标准

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健康发展,规范协会会费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建设的基础,是开展协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按照本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会费收取原则

(一)会费收取标准应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的原则,满足工作需要,为更深入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奠定基础。

(二)合理确定年度经费预算。根据上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三)适当开展有偿服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会员服务。

(四)大型活动经费单独筹集经费。组织全行业的大型活动,或者单独立项的项目,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年度会费内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收取标准及缴纳

第五条  会费的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500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100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0元/年。

2、个人会员和非营利性会员单位(公立医院、检测所、审评中心、市州局)按自愿原则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收取实行每年度一次性交清。

第七条  各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在接到缴纳年会费通知后15日内,应按时将会费足额划拨至协会账户,协会秘书处出具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一般性的日常支出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秘书长审批。超过1万元的开支由会长审批。固定资产购置或超5万元的开支,报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每年年末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每年底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作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会费使用节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向各会员单位分配。

第十一条  坚持勤俭办会原则,会费收支高度透明,严格使用,厉行节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由协会下发催收通知,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纳会费金额的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各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无故拖欠会费,逾期两个月并经两次以上催缴,仍然不交纳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外,由协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给予业内通报批评,同时抄报各会员单位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单位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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